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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组织系统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 : 2019年08月02日 10:25 来源: 中共日喀则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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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组织系统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共日喀则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日委办〔2016〕13号)、《区党委组织部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藏组办〔2014〕5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委组织部和市委组织部(编办)、老干局内设各科室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县(区)委组织部和市委组织部(编办)、老干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制度、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和执行中央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

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具有年度特点、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长期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市委组织部办公室具体承担市委组织部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负责办理本部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宜;并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对各县(区)委组织部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各县(区)委组织部和市委组织部各科室要履行报送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

第四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有件必备,即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送备案,杜绝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的现象,坚决防止故意瞒报存疑文件的现象。

有备必审,即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有错必纠,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根本上保证备案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三章 报送要求

第五条依照本办法应当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文件的县(区)委组织部、本部各科室报送市委组织部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科室报送),并由部办公室统一向市委办公室报送。市委组织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报市委的同时,报区党委组织部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报送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3份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用A4型纸张装订成册,一式3份),报送备查。

(一)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套红头,备案报告编号自定,载明制定机关、印发日期和文件名称。引用文件印发日期以正式文本印发日期为准。市委组织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部印发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各县(区)委组织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向市委组织部办公室报送备案报告(详见附件1)。

(二)正式文本。包括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以及发布的通知。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规范,根据《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文件标题应当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三)制定说明。制定说明是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所做的解释,主要包括制定意图、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审议情况、主要内容,以及其他需要向上级党委报告的重要事项(详见附件2)。

第七条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同时提供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各县(区)委组织部可通过西藏组工网报送电子文本,党内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本县(区)本部门敏感事宜且不宜扩散的,可刻录光盘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应完全一致。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后,进行密封并标密级,由专人送市委组织部办公室。信封右上角应标明“备案”字样。

第四章 审查及处理

第八条市委组织部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对各县(区)委组织部和市委组织部各科室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属于报送范围;

(二)是否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

(三)书面报告材料是否齐全;

(四)书面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

(五)电子文本与正式文本是否一致。

凡属于备案范围且报送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部办公室及时将报送单位(科室)、发文单位(科室)、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进行详细登记;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不予备案登记,将备案材料退回。

第九条党内规范性文件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后,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是否同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一致;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权限;

(三)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适当;

(四)是否符合制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五)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在市委办法规工作机构办理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我部说明有关情况的,由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科室在要求的期限内书面予以说明有关情况,并通过部办公室反馈市委办法规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在收到市委办法规工作机构的纠正意见、建议后,由部办公室及时告知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科室,各科室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向办公室反馈处理情况,再由办公室反馈市委办法规工作机构。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各县(区)委组织部和市委组织部各科室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委组织部办公室。年度文件目录应以印发日期顺序排列,包含发文字号、文件标题、起草单位、发布机关、文件密级、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等内容。

市委组织部办公室及时汇总整理各县(区)委组织部和本部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目录,并与上一年度报备文件进行核对,发现存在漏报、不一致等情况的,有权要求报送单位(科室)核实并及时补报、补正。核对无误后,部办公室在每年1月31日以前,将本部上年度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委办备查。

第十三条市委组织部办公室机要人员负责将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和审查处理材料按年度分类归档,做到归档及时、保管整齐、查找方便。每年4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备案工作档案整理任务。对不具有留存价值的其他材料,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保密规定予以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