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党组织设置
1.设置形式: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设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100名或50名的,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党总支。
2.组建方式: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组建党组织。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的行业,可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党组织。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各类街区、园区、楼宇等区域,可以打破单位界限统一建立党组织。规模小、党员少的社会组织可以本着就近就便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新成立社会组织,登记和审批机关应督促其同步建立党组织。
3.隶属关系:全国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分别归口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统一领导和管理。地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自治区、地市、县(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党组织兜底管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登记管理机关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指导。各地要按照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理顺社会组织党组织隶属关系,加强对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确保脱钩不脱管。
4.设置调整: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
5.纪检机构:社会组织党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
二、班子队伍建设
6.班子职数: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人,设书记1人,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设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7.班子任期:社会组织党支部(总支、党委)任期为3年,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一致。期满按时换届,严格执行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
8.骨干队伍: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中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再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的领导干部受党组织选派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不列入清理范围。
规模大、党员人数多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加大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力度,充分发挥其组织宣传、联系服务、协调指导作用。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区域建立党建工作站,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党务工作。
9.自身建设:社会组织党组织领导班子每月至少开展1次集中学习。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7天。新任党组织书记要接受任职培训。社会组织党组织领导班子应严格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做廉洁履责的表率。对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和发挥作用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对先进党组织表彰奖励,对一般党组织帮助支持,每年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末位倒排一批软弱涣散党组织,进行集中整顿。
三、党员队伍建设
10.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党员有计划,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保证质量,规范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入党积极分子人数与发展对象人数之比一般不低于3:1。注重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发展为党员,注重在没有党员或只有个别党员的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
11.党员按时交纳党费:全体党员每月15日前主动、足额交纳党费,不得无故拖延,不能由他人或组织垫交、扣缴。因出差、休假等原因不在本地的,可采取网上交纳的方式。
12.党费收缴管理:每年1月份核定党员交纳党费具体数额,每半年公布1次收缴使用情况。单独设立党费管理账户,严格执行党费使用管理制度。
13.组织关系管理:每年对党员组织关系进行1次集中排查,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清楚,每名党员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做到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规范有序。理顺规范离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双向共管”措施到位。
14.党员教育培训:党员教育突出党性教育重点,集中性教育扎实开展,经常性教育措施落实,培训学习有记录。注重运用“共产党员网”“西藏党员教育网”“西藏党员教育”手机APP开展党员教育,“共产党员”“西藏先锋”等微信公众号订阅率不低于80%、党组织负责人订阅率不低于90%。
15.党员日常管理:着力保障和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发挥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积极参加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活动。强化党员管理监督,严格组织关系管理,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
16.党员档案管理: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他入党材料由所在党委保存。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将所有入党有关材料存入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四、党内组织生活
17.主要内容: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和党性锻炼,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治藏方略、“老西藏精神”“两路精神”、民族宗教政策、反分裂斗争政策和纪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
18.“三会一课”: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每季度上1次党课。党委(总支)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到所在支部或联系支部讲1次党课,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19.民主评议党员:支部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确定评议等次。稳妥有序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
20.组织生活会:支部每年召开1次党员组织生活会。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召开。
21.民主生活会:党委(总支)每年至少召开1次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会议召开情况及时通报。
22.双重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党委(总支)班子成员都要过双重组织生活,每人每年参加所在支部或党小组活动不得少于支部或党小组总活动次数的2/3。
23.主题党日活动:建立支部主题党日制度,每月固定1天,每次确定不同主题,组织党员听党课、交纳党费,开展学习讨论、民主议事、志愿服务、到所在社区报到服务等活动,每次活动有规范记录、有影像资料。
24.创新组织生活:紧密结合社会组织实际和党员群体特点,注重运用“两微一端”等信息化手段,采取“微党课”、网上组织生活等形式,不断提高组织生活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五、发挥作用途径
25.围绕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要积极开展业务竞赛、岗位示范、诚信建设等主题活动,与社会组织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推行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的制度安排。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26.贴近职工群众需求: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深入了解、密切关注职工群众思想状况和实际需求,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组织开展群众欢迎的活动,提供群众期盼的服务,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寓教育于服务之中,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27.突出社会组织特点:发挥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专业特长,积极开展专业化志愿服务。发挥社会组织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与社区和其他领域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发挥社会组织联系广泛的优势,组织党员在从业活动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凝聚社会共识。
28.创新党员发挥作用载体: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积极开展党员公开承诺践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六、工作运行机制
29.民主议事机制: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党建工作会议,及时研究有关重要问题,并直接联系一批规模较大人员较多,影响力强的社会党组织,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加强指导。健全社会组织议事规则,党务公开制度健全规范,党员参与党内事务渠道通畅,党员民主权利有效落实。
30.责任落实机制:基层党组织每年与上级党组织签订基层党建工作责任书,每年至少向上级党组织报告1次党建工作情况,每年组织开展1次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
31.激励关怀机制:党组织班子成员联系服务党员,每年开展1次谈心谈话活动;建立困难党员动态台账,经常开展关怀帮扶活动。注重推荐优秀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代会代表、政协委员的人选,作为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人物人选。
七、活动场所标准
32.场所保障:按照有党旗、有国旗、有领袖像、有固定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书报、有经费、有制度的“九有”标准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活动场所标准化建设,采取资源整合、企业自筹、上级党组织支持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党员人数较多、条件具备的社会组织,建设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建设党组织活动场所,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的区域统筹建设党群活动服务中心。鼓励企事业单位、机关和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场所共用、资源共享,做到与其它群团组织场所共用、资源设施共享。
八、基本工作保障
33.政策保障:社会组织应把党的建设写入社会组织章程,党建工作应作为社会组织提交申请登记材料、开展年检年报、考核业务主管单位履职情况的必备内容。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积极配合落实社会组织负责人评先评优、政治安排等,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应事先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意见的制度规定,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34.经费保障:建立多渠道筹措、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社会组织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按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社会组织党员上交的党费按一定比例拨返,党委组织部门可用留存党费给予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列支范围。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